•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88号)精神,按照《济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推动我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山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我市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切实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全覆盖的集中排查,全面掌握互联网股权融资现状。对排查中发现并确认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治;对有关机构和个人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二是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机构和人员,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加大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使投资者和互联网股权融资从业机构及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增强依法经营、审慎投资的意识。四是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与地方条块联动、协作配合。
    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结合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特点,拟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排查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银发〔2015〕221号文件相关要求。
    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力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及非法集资行为;又要集中整治不规范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实现风险有效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积极稳妥,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力度节奏,妥善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管控好整治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近远结合,注重实效。既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又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建立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整治重点。
    一是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二)整治要求。
    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根据银发〔2015〕221号文件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此外,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排查,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金融办与山东证监局有关处室共同牵头负责我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
    (二)职责分工。
    山东证监局有关处室负责牵头对全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整治工作;负责对全市股权众筹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各级金融办负责牵头对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进行摸底排查,对于整治中发现的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予以规范处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在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字样的企业和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企业进行检索,对涉及“股权众筹”的互联网广告进行监测,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组。
    通信部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股权融资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利用技术手段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网站进行检索,对证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股权融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其他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的公司进行排查和清理整顿,按本方案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理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防范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风险。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7月)。
    山东证监局有关处室根据职责范围对全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摸底排查。
    各级金融办对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信息进行汇总,工商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检索和监测,通信管理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网站进行检索,分别将相关结果提供给专项整治工作组。
    县(市)、区政府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参考上级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的公司进行清查,全面摸清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公司的基本情况,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的档案。对跨地域经营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的公司,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对注册地或经营场所在外地的,逐级上报专项整治工作组协调共享信息。
    各县(市)、区摸底排查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7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8月-11月)。
    山东证监局有关处室根据职责范围对全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的违法违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政府结合银发〔2015〕221号文件和有关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和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公司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对于整治中发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予以规范。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3号)确定的“打非”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12号)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予以查处。发现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欺诈发行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11月1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违法情况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6年10月-11月)。
    各级政府应对本地区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情况开展自查。专项整治工作组将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专项督查和评估,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由专项整治工作组研究确定。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专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健全互联网股权融资监管长效机制的工作建议,于12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有关分工要求,统筹协作,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我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为我市互联网股权融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