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实施方案
     
    济金办〔2014〕9号
     
     
     
      为进一步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监管、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要求,坚持以省政府文件为基本依据,立足于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三农”和居民融资需求,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
     
      二、工作思路和目标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工作,按照“顶层设计、风险可控、规范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严格按照设立条件、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规范运作。2014年上半年,力争实现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市域全覆盖。2014年下半年起,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的,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可采取公司和合伙企业两种组织形式。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外,还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名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统一由“济南(市)+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必须是自有合法资本,且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
     
      (3)主发起人:主发起人原则上应为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本地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4)业务范围:在市辖区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限于在市辖区开展业务,不得超越市区范围经营;在市辖县(市)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限于在本县(市)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符合下述条件设立的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受经营区域规定以及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上限规定的限制:①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低于3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作为主发起人;②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
     
      (5)业务经营: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在满足公司关联方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融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6)融资:公司可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公司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35人。私募融资应针对项目进行,募集资金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的资金混用,应当在公司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公司应与合格投资者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的时间和方式,按约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运营中,资本净额低于注册资本的,不得以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融资。
     
      (7)规范运营: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损失准备不足的,应依次及时以利润、资本金冲抵。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工作人员须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的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8)申请材料: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报材料包括筹建申请书、股东基本情况、出资人共同承诺书、出资人协议书、法人股东出资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法人股东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主要管理制度、筹建工作方案、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拟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拟选定托管银行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
     
      2、民间资本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前提下,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定执行。
     
      (二)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和备案工作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申请设立前,应先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将申请材料报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含高新区)金融办。经县(市)区金融办初审同意后,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统一进行评审。市金融办将审查通过的材料形成民间融资机构发展计划报省金融办进行备案。省金融办备案通过的,再提交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符合要求的,再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送县(市)区(含高新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报省金融办备案。
     
      四、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成立济南市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成员由市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等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主要对全市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工作进行顶层设计、搞好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出台配套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推进全市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相关工作。
     
      成立专家评审组,市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邀请相关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投资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严格按设立条件把关,对各县(市)区(含高新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出具专家评估意见书,作为重要审核依据提交市领导小组。
     
      (二)风险防控。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实行“两级评审”和“两级监管”。“两级评审”是指各县(市)区(含高新区)对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金融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领导小组进行可行性评估。“两级监管”是指市和县(市)区(含高新区)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县(市)区(含高新区)是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市和县(市)区(含高新区)两级金融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定期调度民间融资机构情况,重点考量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人数、资本净额、风险准备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挟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济南市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解散和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三)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立发展,并逐步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纳入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和服务业有关扶持政策范围。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使用征信系统进行信息查询给予积极支持。逐步将新注册成立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纳入新设金融机构省级奖励资金的奖励范围。
     
      
     
    市金融办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