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8日,厦门市金融办发布《关于总部注册地在市域外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报备的通知》(厦金融办〔2018〕32号),全文如下: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总部注册地在市域外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报备的通知
    厦金融办〔2018〕32号
    各相关机构: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号主席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厦金融办〔2017〕8号)的规定,重申并明确关于总部注册地在市域外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登记报备要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求:
      一、应符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要求。
      二、2018年6月30日前,网贷机构应持总部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将总部公司纳入整改验收范围的证明文件,向我市工商登记所在地区金融办(思明区为区发改局)报备。
      三、2018年12月31日前,网贷机构应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区金融办(思明区为区发改局)提交总部注册地备案文件或通过整改验收文件,完成登记工作。
      四、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报备及登记规程。
      五、逾期未报备及登记的网贷机构,将被纳入联合处置范围。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来源:厦门市金融办官网